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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

文章作者:小编 人气:发表时间:2024-04-21 06:47:00

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
 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:2024年4月19日。其中,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:2024年4月19日09:15-15:00;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:2024年4月19日9:15-9:25、9:30-11:30和13:00-15:00。

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(图1)

  2、现场会议召开地点: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06会议室

  6、本次会议的召集、召开符合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。

  7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人,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59,775,700股,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7.9258%;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4人,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,209,900股,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.4077%。

  8、公司全体董事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,国浩律师(天津)事务所游明牧律师、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,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,并出具了《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》。

 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,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。审议表决结果如下:

  同意261,974,20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.9956%;反对11,40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.0044%;弃权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%。

  同意261,974,20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.9956%;反对11,40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.0044%;弃权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%。

  同意261,974,20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.9956%;反对11,40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.0044%;弃权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%。

  同意261,974,200股化工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.9956%;反对11,40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.0044%;弃权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%。

  同意261,974,20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.9956%;反对11,40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.0044%;弃权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%。

  同意261,974,20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.9956%;反对11,40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.0044%;弃权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%。

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:同意2,229,50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.4913%;反对11,40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.5087%;弃权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%。

  同意261,974,20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.9956%;反对11,40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.0044%;弃权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%。

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,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。

  8.01审议通过《2024年度对资产负债率为70%以下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预计》

  同意261,974,20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.9956%;反对11,40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.0044%;弃权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%。

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,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。

  8.02审议通过《2024年度对资产负债率为70%以上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预计》

  同意261,974,20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.9956%;反对11,40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.0044%;弃权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%。

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,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。

  同意260,586,00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.4658%;反对1,399,60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.5342%;弃权0股,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%。

 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(天津)事务所游明牧律师、张巨祯律师见证,并出具了《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》,结论意见为: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;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;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。

  2、《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》。